《巨鹿县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 2020-10-16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zfb/1604538467954
- 巨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巨鹿县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20-10-16
巨鹿县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解读
一、《巨鹿县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冀政办字〔2016〕131号)《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4号)《〈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邢人社发〔2017〕2号)等文件制定。
二、《巨鹿县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目的?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行动,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巨鹿县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济作用。
四、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因医治疾病资金支出过大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四)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家庭财产参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六不评”相关规定)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五)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有1-2级残疾证明)或死亡家庭的父母;
(六)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致使生活无法达到当地基本水平)。
五、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一)参保资助
(二)门诊救助
(三)住院救助
(四)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六、医疗救助不予救助的情况有哪些?
(一)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三)在境外就医的;
(四)就(转)诊交通费、上门服务费、特别护理费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五)美容、健美、矫形手术等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和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