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033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发布时间:2020-10-30 发布机构:巨鹿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15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jlxdfswj/1598494828186
【事项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申请条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 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原件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