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基本医疗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生育津贴报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2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7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jlxylbzj/1599027567342
各企业参保单位:
按照《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邢医保发【2019】52号)和《关于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邢医保发【2020】24号)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日至9月15日集中受理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2020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
(二)自生育之月止,连续在邢台市统筹区内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
二、受理资料
(一)本人社保卡及建设银行卡复印件;
(二)符合政策内生育相关材料或生育二维码信息;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存活的提供相关资料;
(四)出院记录(盖章);
(五)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遗失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盖有就诊医疗机构医保科章和住院收费章(财务章)的遗失发票复印件;
2、由患者(家属)提供未在其他单位报销的《承诺书》(附件1);
3、由患者(家属)提供《申请书》(附件2),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核查,确认无误后按规定报销。
三、相关要求
(一)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份生育的人员,到县医保局一楼西大厅业务受理窗口进行集中申报,逾期不报的,此时间段的生育津贴待遇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对2020年9月及以后生育的人员,在女职工生育后150日内或实行节育措施60日内到县医保局一楼西大厅进行申报,即时受理,集中审核,按月拨付;
(三)各单位需提前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归集,将票据、申报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理汇总后,填写《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附件3)及《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中报汇总表》(附件4),统一报中心。不符合条件的票据,由单位归还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生育津贴报销工作,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做好申报工作,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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