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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巨鹿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77号提案答复

发布时间:2020-09-22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66  字体:[  ]

体裁分类:人大代表建议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索引号:jlxzfcjj/1600762332393

巨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巨鹿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77号提案答复

 

尊敬的王立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老旧小区设施设备进行改造的建议”已收悉, 我局收到您的建议后,立即召开了局领导班子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1、出台老旧小区设施设备改造政策,并按部门对没有安装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损坏不能利用的老旧小区全面梳理排查,按照消防要求,全面列入计划实施改造。

2018年7月13日我县印发了《巨鹿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对2000年以前建成并入住的小区用3年(2018至2020年)时间完成安全问题改造、居住功能提升及环境治理三个方面的改造。

我县老旧住宅小区消防设施不健全和部分损坏的问题我局一直都在积极协调解决。2000年以前建成的小区我们都以改造完毕,具备条件的加装了消防栓、水带、水枪,不具备安装消防栓条件的在每个单元配备了灭火器,极大提高了保护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2、对于有物业管理,但没有大修基金的小区,采取由县政府部门招标,县财政出资的方式列入老旧小区消防设备实施改造计划,进行改造。

对于2000年以前的小区,已全部由政府出资进行改造。

对于2000年以后建成的商品房小区上级暂无明确政策。

应根据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应交存维修资金的住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应当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六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
    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维修资金的义务。

建议3、对有物业管理,有维修资金,经费不足的小区,由县政府相关部门牵头,采取县级财政补贴的方式,推进老旧小区消防设施设备改造。

根据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账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我县30多个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且都很好的发挥了作用。下一步,我局将指导每个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议本小区内大小事宜。对未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该小区可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由业主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办法,以便物业过了保修期后的中修、大修、改造的费用有保障。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保证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到位,给广大业主创造宜居环境。

您对我们的办理和答复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中,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