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时不能就超出专门性问题的范围作出主观或法律方面的评价
发布时间:2020-10-12 发布机构:巨鹿县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107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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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查证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得出鉴定结论的一种司法活动,是专家以专门知识为基础,依法发表对事实的看法,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及法律问题由司法工作人员来解决,鉴定人只能依据提供的材料并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研究,就接受委托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例如,注册会计师只能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对一笔款项的来源与去处的事实得出结论,只能证明该笔款项收付的事实,但不能评价该笔款项的收付是否存在犯罪问题。又如,在形成鉴定结论时,注册会计师不能使用诸如“XX案当事人挪用公款XXX元”、“XX案当事人故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X元”等超出专门性问题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