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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司法会计鉴定时获取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

发布时间: 2020-10-12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15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jlxxzfwzx/1602490665794

注册会计师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将成为诉讼证据,其在执行司法会计鉴定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例如,对于注册会计师收集的书面证据,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但应当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对于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但应当说明取证情况;对于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司法鉴定还要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