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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与金融机构往来

发布时间: 2020-10-12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13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jlxxzfwzx/160249197929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上述规定,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