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未获取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时通过执行替代程序以获取注册会计师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是不适当的
发布时间: 2020-10-12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4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jlxxzfwzx/160249242179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二十条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或)管理层串通使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当存在上述情况时,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收到积极式函证的回函,应当确定这一情况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并考虑是否需要解除业务约定或发表非无保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