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 关于对夜间噪声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10-14 发布机构: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 浏览次数:15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索引号:jlxhbj/1602642437600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
关于对夜间噪声的说明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按《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