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02 发布机构:巨鹿县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13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xzfwzx/1605683263635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临街建筑物的屋顶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