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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发布时间:2020-11-02  发布机构:巨鹿县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117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xzfwzx/1605683448336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