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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形式

发布时间:2020-11-02  发布机构:巨鹿县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88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xzfwzx/1605683825495

人社局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科提示: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如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接受法律文书、递交证据及参加庭审,代为和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