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发布时间:2020-11-03 发布机构:巨鹿县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8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xzfwzx/1605684868490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