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
发布时间:2020-11-03 发布机构:巨鹿县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13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xzfwzx/1605684964563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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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