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利用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
发布时间:2020-11-04 发布机构:巨鹿县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7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xzfwzx/1605685962536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