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
发布时间:2020-11-04 发布机构:巨鹿县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112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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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举办户外宣传活动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