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任何人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发布时间:2020-11-04 发布机构:巨鹿县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7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xzfwzx/1605687796487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