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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任何人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发布时间:2020-11-04  发布机构:巨鹿县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70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xzfwzx/1605687796487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