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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巨鹿】【风险提示】资源税法实施后 征税范围变化的风险提醒

发布时间:2020-11-06  发布机构:巨鹿县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147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jlxxzfwzx/1605689833485

尊敬的纳税人:

资源税立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与原有的制度相比,资源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拓展。

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这种做法符合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的法治要求,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资源税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