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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教育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24      发布机构:教育局      浏览次数:46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jlxwhxwtyj/1608795093605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全县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

    (二)义务教育招生事项监管

    (三)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四)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五)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六)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七)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八)规范案件查处

 

(一)对全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的     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巨鹿县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

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

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

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

内部保卫和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巡查。

2、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堂食品安全、学生接送车、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交通、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

3、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

全制度建设、安全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平安校园,每年不少于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程序

1、巨鹿县教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巨鹿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3、巨鹿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巨鹿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

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

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学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5、巨鹿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监督检查措施处理

(一)监督检查措施

1、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

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例会,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和开办校园安全培

训班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

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4、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5、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监督检查处理

1、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

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

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

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2、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

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

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

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

北省义务教育管理条例》、《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辅导学校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

育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整治;

根据巨鹿县实际,重点实施城区片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

3、例行监测抽样:对全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开

展监测抽样检查。

(二)监督检查程序

1、教育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段学

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

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

晓度。

2、教育局和义务教育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

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

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

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

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

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并实行跟踪督查。

5、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

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

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

门。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

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

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

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

纪检部门

(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

机关。

 

(三)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办幼儿园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

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民办幼儿园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

符合法定要求

(三)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否在物价部门备案,幼儿园并在物价、教育部门备案

(四)民办幼儿园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

合法定要求

(五)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

儿、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是否有小学化倾向,民办幼儿园是否使用河北省省编统一教材。

(七)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

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八)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 所

幼儿园。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5 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 次。学区、县办小学、教育局参与。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

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

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由学区、县办小学人员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2、年度检查:学区县、办小学对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设备设施、教育教学、保育工作、卫生保健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结果上报教育局

3、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申报相应

的等级,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监督检查方式

1、巨鹿县教育局民办幼儿园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巨鹿县教育局民办幼儿园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出示证件,说

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一般

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

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5、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

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巨鹿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民办幼儿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

2、民办幼儿园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巨鹿县教育局备案的

3、民办幼儿园标准、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

4、民办幼儿园擅自增设教学点的,擅自变更举办者的。

5、未使用河北省省编统一教材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

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巨鹿县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连续两年年检在600分以下的取缔办园许可证。

 

(四)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

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学

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新办、更改、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校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

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

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

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 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 人。

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

人。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程序

1、巨鹿县教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巨鹿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3、巨鹿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巨鹿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5、巨鹿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监督检查措施

1、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校

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

检查。

2、年度检查: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校务管理、教育教

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

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进行奖励

    (二)监督检查处理

1、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由巨鹿县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并抄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巨鹿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2、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巨鹿县教育局备案的,由巨鹿县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3、民办学校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巨鹿县教育局将抄告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4、民办学校受到巨鹿县教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改正,由巨鹿县教育局强制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巨鹿县行政审批局审批许可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或者是否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聘用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是否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是否法定要求

(五)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变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是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权益

    (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八)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招生、教育质量、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督查: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全面检查: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监督检查程序

1、巨鹿县教育局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巨鹿县教育局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内容逐一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

笔录;发现问题,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

确认签字。

5、监督检查人员跟踪督查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处理

(一)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巡查:不定期开展临访工作、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通过查阅档案、实地专访、师生座谈等方式进行。

2、专项督查: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全面检查:结合年检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巨鹿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未将合作办学协议报巨鹿县教育局备案的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巨鹿县教育局备案的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未将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2、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

承担赔偿责任

3、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巨鹿县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六)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巨鹿县教育投资兴建的校舍建设单位(县直学校校舍项目)。

(二)巨鹿县各乡镇街道投资兴建的幼儿园和小学校舍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项目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服务和督

查。

(二)对被检查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开工和达到形象进度

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各部

位,各工种,各流程的质量管控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项目的主材质量是否以次充好进行检查。

(五)对被检查项目施工保养、成品保护是否到位进行检

查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

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

2、听取汇报。在施工现场,直接听取施工队、监理和

质监等单位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3、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

等内容,管理校舍建设项目的具体细节是否符合要求。

(二)监督检查程序

1、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

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

    2、项目实地察看,听取施工队、监理、质监等单位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3、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

容管理校舍项目的具体细节。

、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

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

能的,按规定扣除项目资金并做好记录工作,在项目审计中体

(三)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

能的,经责令逾期不采取改正补救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七)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属各级各类学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安

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出项目明确足额安排。

(二)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等

相关制度。

(三)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

为小组成员,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

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节约开支,使教

育经费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教育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

做到合理合法。

(四)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

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等公务消费情况,

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

    (五)各类收入、支出是否符合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学期巡查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4 所

不同阶段学校。

2、专项督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

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此同时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

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小组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情况制定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监督小组指定人员分片监督,教育局其他室指定

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

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情况实施

做好单证,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拒绝

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设备、学生资助、非公教师补助等进行监督抽查

6、发现被检查学校存在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

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人员经费,规范津补贴,保障职工应有权益,

不挤占、挪用公用经费。

2、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河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

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

会监督。

    3、针对政府专项项目,专款专用。

4、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二)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进行侦查。

 

(八)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教育法律法规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

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

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

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

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

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教育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

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

并报局政策法制安全股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政策法制安全股、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教育执法机关指派名或者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 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

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

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

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

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

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教育执法机关负

责人批准。

4、批准。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

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

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 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进行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

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

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

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

讨论由教育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审

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

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

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

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

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

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

注明情况。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巨鹿县教育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教育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巨鹿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