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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教育局 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发布时间: 2020-12-24      发布机构:教育局      浏览次数:2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jlxwhxwtyj/1608795229272

巨鹿县教育局

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执法管理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和教育执法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执法记录仪在教育执法管理工作中的使用效能,结合教育执法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教育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用于记录教育执法管理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本规则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教育执法管理相对人、举报人、证人等与教育执法管理事项有关的人员。

本规则所称教育执法管理人员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及其他执法管理相对人实施管理行为的教育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为教育执法管理科室配备教育执法记录仪,具体配备对象为教育执法管理人员。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教育执法管理人员就教育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及管理进行培训。

第五条 教育执法记录仪为教育执法管理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二章 使用

第六条 教育执法记录仪必须经教育执法管理人员所在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配备使用。

第七条 教育执法记录仪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规则操作教育执法记录仪。

第八条 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教育执法记录仪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教育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教育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教育执法管理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教育执法管理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十条 教育执法管理人员在执法管理过程中询问行政相对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教育执法管理人员实施执法管理行为时应当注意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出示检查证的执法环节,必须出示检查证。

第十二条 教育执法管理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行为时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记录,具体使用范围4大类

第一类 确定类。即对确定履行执法管理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管理行为的发生,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场所前开始,至告知该类事项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确认教育执法管理行为的地点、时间、告知事项、执法人员等。

第二类 入户类。即对入户进行实地核查的执法管理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与教育执法管理行为相关的事项,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场所前开始,至该类执法管理行为执行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就包括反映教育执法管理行为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实地核查过程等。

第三类 约谈类。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问询约谈的执法管理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问询约谈全过程,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问询约谈场所前开始,至离开问询约谈场所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与行政相对人接触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约谈过程等。

第四类 场景类。即对某一个执法管理场景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管理场景全过程,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特定场所前或执法管理场景发生时开始,至离开特定场所或执法管理场景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执法管理场景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执法管理过程等。

第十三条 在使用教育执法记录仪的事项中,教育执法管理人员在教育办公场所以外的场所实施教育执法管理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第十四条 教育执法管理人员连续进行多个执法管理环节的,可以使用教育执法记录仪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教育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五条 教育执法管理人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教育执法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使用教育执法记录仪的,可以使用教育执法记录仪。

第十六条 教育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除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教育执法记录管理平台,为执法记录信息资料应用提供支撑,实现执法记录信息资料的统计、汇总、考核和查询。授权人员可以通过平台调取授权范围内的信息资料。

设置教育执法记录专用服务器。基于集中管理、规范归类、严格保密的原则,按照教育执法管理活动类别、执法管理环节、执法管理人员与执法管理时间对应的模式对执法记录信息资料存储。

第十八条 教育执法管理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教育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维护,要求按照规定做好教育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教育执法记录仪的损坏,并确保教育执法记录仪电量充足,正常使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

第十九条 教育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教育执法管理科室应当及时联系局办公室安排维修。

第二十条 教育执法记录仪由指定的教育执法管理人员专用,执法记录导出时必须使用用户口令和指纹双重验证。

第二十一条 教育执法管理人员应当在教育执法管理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导入指定工作站;导入执法记录后24小时内,在教育执法记录管理平台录入对应执法记录的文字信息,具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

第二十二条 教育执法记录管理平台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并采用用户口令和加密锁双重建密的方式保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局授权人员可以查询和调阅全市执法记录的信息资料;科室授权人员可以查询和调阅本科室执法记录的信息资料;教育执法管理人员可以查询本人教育执法管理活动的信息资料;其他教育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执法记录的,须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事由、事项、时间、申请人,局长批准,方可查阅。

第二十三条 教育执法记录管理平台具有防复制、防截屏的功能,查阅执法记录的,严禁私自摄录。

第二十四条 教育执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局长批准,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由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存教育执法记录:

(一)行政相对人对教育执法管理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二)行政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教育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教育执法管理人员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局定期对教育执法管理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定期对下列现场执法记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对教育执法管理活动进行记录;

(二)执法管理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教育执法记录的导出、移交、管理、使用;

(四)教育执法记录仪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二十八条 教育执法管理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及执法记录管理平台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应当佩戴教育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管理活动时不佩戴、不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教育执法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存储设备;

(六)外借或拆卸教育执法记录仪;

(七)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巨鹿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