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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教育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24      发布机构:教育局      浏览次数:8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jlxwhxwtyj/1608795331404

巨鹿县教育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教育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执法风险,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巨鹿县教育机关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巨鹿县教育机关及教育行政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教育机关应加强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教育机关应当为相关执法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为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六条  教育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系统、本单位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

教育机关的执法和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和影音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八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教育机关的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教育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本单位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示等各类教育机关应用的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教育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教育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教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影音监控设备记录,是指通过在特定办公场所安装高清摄像头等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特定的教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九条  所有教育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教育行政执法事项(以下简称现场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教育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调账取证等执法事项。

(二)实施保全措施。

(三)送达教育执法相关文书。

(四)与行政相对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十一条  对下列特定的教育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影音监控设备进行实时记录。

(一)在通知行政相对人进行约谈、询问、教育行政复议(听证)时,所进行的教育行政执法事项。

(二)教育行政复议听证、处罚听证。

(三)其他需要采用影音监控设备进行记录的特定教育执法事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二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教育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由行政相对人核对后保存,需要签字盖章的,应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盖章;

(四)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按规定向教育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采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报送电子资料的行政相对人,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现场证据。

(三)需要留存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的执法现场。

(四)凭证特征。

(五)现场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摄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执法事项应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时,依据执法事项性质、类别和记录需要,可分别使用四类方式进行记录。

    第一类 确定类。即对确定履行执法管理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管理行为的发生,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行政相对人有关场所前开始,至告知该类事项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确认教育执法管理行为的地点、时间、告知执法事项、执法人员、实地核查过程等。

第二类 场景类。即对某一个执法管理场景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管理场景全过程,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特定场所前或执法管理场景发生时开始,至离开入特定场所或执法管理场景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执法管理场景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执法管理过程等。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进行录音录像。

(二)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教育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教育机关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教育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教育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教育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教育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八条  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谈、询问、教育行政复议(听证)时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当在实施相关教育行政执法事项时开启,事项结束后关闭。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教育部另有规定的外,各级教育机关应当在教育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教育机关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建立执法记录管理平台,各相关执法部门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和查询。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教育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将教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信息)及时导入局执法管理平台,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二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或者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教育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二)行政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行政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机关应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各执法部门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教育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关对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其中工作合法规范、推行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对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教育执法督察、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纳入教育风险监控等进行考核。

(三)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现场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教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四)对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对特定教育行政执法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巨鹿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下发的制度办法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部分,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