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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教育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24      发布机构:教育局      浏览次数:86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jlxwhxwtyj/1608795422746

巨鹿县教育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保证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邢台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巨鹿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和《邢台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等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行政执法股室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决定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政策法规股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责令停止办学、停止相关资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前送局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 1 份。经听证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按本制度向政策法规股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政策法规股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制度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接到《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股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