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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修订《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1-01-04  发布机构:官亭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1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索引号:jlxgtz/1610786794293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将于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标准》主要修订内容:一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5m3/d(含)-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二是删除了农村经济水平分类;三是修改了排入地表水体的标准分级和部分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受纳水体功能,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四是提出了特殊区域的排放限值,明确了污水综合利用的执行标准。

《标准》对新(改、扩)建和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预留了一年左右的提标改造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