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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招商选资惠商十五条

发布时间: 2021-04-14      发布机构:巨鹿县投资促进局      浏览次数:76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tzcjj/1618370472449

中共巨鹿县委

巨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招商选资惠商十五条(试行)》的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726日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招商选资惠商十五条(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巨鹿县委

巨鹿县人民政府

2020815

 

 

 

招商选资惠商十五条(试行)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县域内规模以上企业及入驻我县的招商选资项目,且达到标准地标准,包括内资、外资、合资企业。

第二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500万美元(含)以上,年纳税300万以上,且达到234+1.5标准的重点战略性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企业自建(除以上固投奖励)部分符合建设规划且达到容积率标准的多层厂房,新建层数在3层及以上的(含地下)项目,按照厂房建筑成本价格2%一次性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招商项目和重特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提交县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实施。

第三条  对入驻经济开发区孵化园的项目,租金可按照《巨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标准地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含)以上或1500万美元(含)以上,且年纳税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项目亩均税收达到10-15万元部分参照缴纳税收属地县级留成部分30%同等数额给予奖励支持;15-20万元部分参照缴纳税收属地县级留成部分45%同等数额给予奖励支持;对亩均税收达到20-30万元,超出20万元部分,参照缴纳税收属地县级政府留成部分60%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达到30-40万元的,超出30万元部分,参照缴纳税收属地县级政府留成部分70%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达到40-50万元的,超出40万元部分,参照缴纳税收属地县级政府留成部分80%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超出50万元部分,参照缴纳税收属地县级政府留成部分90%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数额实行分段并累计计算,奖励最高年限3

第五条  对入驻我县的招商选资项目,当年实际纳税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可给予3名企业高管参照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同等数额奖励;当年实际纳税额超过600万元的,可增加3奖励名额。奖励最高年限5年。

第六条  在我县新注册的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类的项目,年度纳税3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参照缴纳税收属地县级留成部分50%资金扶持;年度纳税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参照缴纳税收属地县级留成部分60%资金扶持;年度纳税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参照缴纳税收属地县级留成部分70%资金扶持;年度纳税2000万元-3000万元的给予参照缴纳税收属地县级留成部分80%资金扶持;年度纳税超过3000万元税收的给予参照缴纳税收属地县级留成部分85%资金扶持,奖励最高年限5年。

对于新注册的总部经济体项目,可给予半年项目培育期,所纳税可参照缴纳税收属地县级留成部分50%资金扶持。

第七条  符合“先进制造业企业”的项目,并且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净增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贷款或一年期内(含一年)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累计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执行绿色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研发、销售补助和保险补助。

鼓励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发,对新认定为国内、省内、市级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使用。

对新认定为国内、省内、市级首台(套)产品,在通过认定当月起的一个完整年度内,销售收入在500万以下(含)按5%给予补助,销售输入超过500万部分按照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销售补助只享受一次。

对企业销售的前三台(套)或首批次市级首台(套)产品实行保险补助,补助金额为实际保险费用的50%,最高不超50万元。对享受省内、国内首台(套)风险补偿政策的,按照实际保险费用补助省、国家政策奖励的剩余部分,最高不超100万元。

第九条  设立1000万元科技创新券和1000万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2000万元资金统一按照创新券方式综合使用,重点支持规上企业和纳税贡献大户,获得市级认定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县域优势主导产业。

第十条  对企业实行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其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包括中试和产业化),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的10%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经企业研发、申报并在我县获得相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或现有医药批准文号转移到我县的医药企业,自产品在我县生产并开始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2%1%0.5%给予奖励扶持,三年累计给予每家企业的销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经企业研发、申报并在我县获得保健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或现有生产许可证转移到我县的相关企业,自产品在我县生产并开始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1%0.5%0.3%给予奖励扶持,三年累计给予每家企业的销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科研机构、全国重点大学在我县新设立具有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对新建或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省级科研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2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对社会各界第一引进人依据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奖励。引进固投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产业类项目,按照固投资金到位的7‰进行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引进固投一亿元以上的内资产业类项目,按照固投资金到位的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引进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科技型项目、电商平台(金融、物流、总部经济)等服务业项目和高税收企业项目,参照项目纳税开始连续三个年度县级税收留成部分的1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分年度奖励。

对科技含量高、专利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纳税贡献大的重特大项目,可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奖励政策中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不叠加奖励。本政策由巨鹿县招商选资和引才引智引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巨鹿县委办公室                 20208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