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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河北省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03  发布机构: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71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jlxcqglbgs/1619079491807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按照省住建厅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县政府决定创建河北省节水型城市,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以创建河北省节水型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全民节水意识,落实严格的城市节水制度,大力提高供水节水效率,确保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力争通过各级各部门努力,于2021年底通过河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

二、指标要求

城市万元GDP取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低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3%以上,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达到15%以上。

三、实施步骤

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10日从现在开始,各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传达部署国家、省、市、县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有关要求,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节水城市宣传任务。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浓厚氛围,激发全民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创建活动奠定群众基础。每个单位要明确本单位主管副职和一名业务精干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业务精干人员按工作需要抽调到县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办公。

(二) 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阶段。2021年4月11日-2021年9月30日各有关单位要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按照任务分工,在认真做好自查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创建计划,把每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明确完成任务的进度和要求,并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和任务目标开展工作。         

(三) 评审验收阶段2021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各成员单位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编,确保通过省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评审。

四、重点工作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定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依法。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制定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二)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牵头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工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省级节水统计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县节水统计报表。(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四)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加大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开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政府后勤服务中心、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六)编制城市节水规划。编制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

(七)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确保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八)加大城市节水资金投入。确保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九)开展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确保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牵头单位: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加强自备水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确保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牵头单位: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十一)加强节水“三同时”管理。确保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在建工地需建一个蓄水池(等级沉淀池),将地表降水放在蓄水池内。一是用于工地建设用水,二是用于城市湿扫、环保等,做到全部利用无外排。(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水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十二)加强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确保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制定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水务局)

(十三)完成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指标(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城区,不包括第一产业。(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水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十四)做好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确保再生水利用率≥30%。(牵头单位: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十五)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施控制管网漏损,确保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十六)提高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确保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牵头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

(十七)提高节水型单位覆盖率。政府室督促各单位用水器具的更新换代工作,使各机关事业单位公共用水场所率先改造节水器具;各节水成员单位及时上报相关文件、数据,确保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0%。(督查单位:县政府督,牵头单位:县政府后勤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十八)减少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牵头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

(十九)普及节水型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二十)确保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100%。(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二十一)控制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牵头单位: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十二)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确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3%(不含电厂)。(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二十三)减少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使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牵头单位:县科工局,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二十四)提高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确保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牵头单位:县政府后勤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科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二十五)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牵头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分局,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鹿镇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创建责任单位要深刻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创建任务的艰巨性、紧迫性,建立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同时,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对各项指标的分工,并依据各自的分工制定各项指标达标的详细方案,明确工作时限,强化工作措施,将每项指标落实到人、到岗。

(二)强化宣传,统一认识。创建节水型城市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需要全民参与,全面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各创建责任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和组织群众活动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提高全民对节水知识的知晓率。各用水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用水大户都积极开展节水宣传工作,营造创建节水型城市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各有关单位要有重点地选择和培育一些工业企业、医院、学校、社区等用水单位,采取多种有效手段,大力实施节约用水,做好工业废水回用,不断探索和推广节水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同时,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中体现城市供水和节水的有关要求,适当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节水管理制度,使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体系,运用经济杠杆节水,要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要建立和完善节水管理网络。要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开采量,做到开发、利用、保护相结合。要加大创建工作资金投入,确保及时到位,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四)完善资料,筹备迎检。各创建责任单位在抓好各项指标任务推进的同时,要认真收集、建立台账,并梳理好相关材料,形成汇总资料后报县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整理汇编成申报考核资料,迎接创建节水型城市创建评审。

 

附件1: 巨鹿县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巨鹿县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