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巨鹿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通 告
发布时间:2021-04-25 发布机构: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3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jlxcqglbgs/1619679962860
为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水户的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止水污染,现将办理城镇污水接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一)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县城区管辖范围内(东至定魏线、南至南外环、西至康源街、北至一行大道)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餐饮行业在办理城镇污水排水管网许可证时需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油水分离器安装照片及票据。
(二)集中管理的建筑或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二、已接入排水管网但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请于接到通知后7日内持申报材料(所需材料见附表)到县行政审批局进行登记补办;拟接入排水管网的排水户,需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排水管网。
三、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排水许可证》办理地点:巨鹿县行政审批局,咨询电话: 4323131(巨鹿县行政审批局)
4315009(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附件:排水户需提交的材料
巨鹿县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巨鹿县行政审批局
2021年4月21日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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