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公开公示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1-05-25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6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索引号:jlxly/1629875015676
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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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收费标准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8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冀财税〔2017〕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中的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 缴入国库 | 1、按《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8号)文件要求,我县城规划区的配套费执行标准是:住宅项目与非住宅项目均按60元每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县建制镇规划区的配套费执行标准是:住宅项目与非住宅项目均按30元每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2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闲置办法》 | 缴入国库 |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3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缴入国库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 |
4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缴入国库 | 按照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标准 |
5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税[2016]25号 | 缴入国库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