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08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jlxajj/1632823203145
巨鹿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
通 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及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提出的贯彻意见,结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力量、监管任务、生产经营单位状况等因素,编制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生命至上的理念,大力实施依法治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方式,突出执法重点,提高执法效率,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设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以上事故,努力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经济强县、美丽古郡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督促各乡镇、开发区及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治本攻坚;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二、工作日安排
(一)总法定工作日。
机关在职人员18人,有行政执法证14人,其中包括监察大队人员3人。依据省应急管理厅编制计划要求,应纳入执法计划的行政执法人员:11(16×80%)人,其中,机关9(13×80%)人,监察大队2(3×80%)人,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6-104-12)×14=3500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日。即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3500-951-2023=749天。
其中: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检查的工作日为200天,一般检查工作日即对重点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工作日为951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即开展综合监管,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日为951天
(四)非执法工作。
即从事学习、培训、考核、参加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等工作日为1800天。
以上工作日测算说明见附件1。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3)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
(4)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双控”机制建设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 17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16.5%。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企业10家、工贸企业 17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开展一次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名单见附件2。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
(四)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4。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28 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 83.5 %。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 41 家、工贸企业 87家。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
五、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企业分布和生产状况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计划调整。
经县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科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提交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要深入分析全县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三项”制度、《重点行业企业执法检查内容清单》等规定,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持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三)强化监督检查信息化手段。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报送工作。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同步录入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同步开展监督检查计划网上填报等工作,做到以信息化推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严格监督检查纪律。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2、2021年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3、2021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4、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附件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监督检查力量
机关在职人员18人,有行政执法证14人,其中包括监察大队人员3人。依据省安监局编制计划要求,应纳入执法计划的行政执法人员:11(16×80%)人,其中,机关9(11×80%)人,监察大队2(3×80%)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6-104-12)×14=3500个工作日。
局机关: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14人,是全局在册在岗人员18人的77.8%。
监察大队: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2人,是专门执法机构中行政法人员总数3人的66.7%。监察大队人员分到三个业务股室,随业务股室执法,不再单列。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3500-951-1800=749天
(1)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救灾物资保障股)306天。
重点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0×2×3=6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37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7×2×3=222(天)。
专项检查检查企业4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3×4=24(天)
(2)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应急指挥中心)282天。
重点检查企业 6家,每次参加人员 2 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 2×3×6=36(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40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40(天)。
专项检查检查企业 1 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 6(天)
(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195 天。
重点检查企业 5 家,每次参加人员 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 2×3×5 =3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 30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80(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共计951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6次×3个组×3人/ 组×5天/ 次=270天。
2.参与事故调查3人×15=45天。
3.核实投诉举报6人×15天=90天。
4.开展宣传培训6人×15天=90天。
5.开展督导专项检查有限空间、涉粉尘、涉氨涉氯等6×12×2天=144天。
6、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含配合上级部门执法)及“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检查6×3×14=252天。
7、县政府临时安排的执法工作6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共计1800天。
1.机关值班天均为加班。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378天。其中,参加干部网络学习、法制办及总局网络学习等约120学时,120÷8×14人=210天,其他会议12×14=168天,合计378天。
3.检查指导安委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乡镇应急办工作(含对执法工作薄弱县区的监督执法)3天×14人=42天。
4.参加党群活动26天×14=364天(机关党组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每个支部每月半天的理论学习)。
5.年休假1×5天+2×10+11×15=190天,病假、事假12天×14人=168天,合计358天。
6、县委、县政府临时安排的工作14人×5天=70天。
7、双周评、省周末大讲堂、市执法大讲堂1×12×14+2×12×14+6×14=588天。
2021年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第一季度执法检查企业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救灾物资保障股)(12 家):
1、河北喜德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2、巨鹿县信誉商厦有限公司
3、河北宏福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4、邢台天骄橡胶机带有限公司
5、河北超达密封制品有限公司
6、河北方盛塑业有限公司
7、河北宏大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8、邢台恒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9、河北汇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0、河北黑一橡胶有限公司
11、河北家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12、河北三特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应急指挥中心)(10家):
1、邢台家乐园天一商贸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
2、巨鹿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土产品公司
3、巨鹿县绍华加油站
4、邢台市敬业印刷有限公司
5、巨鹿县润泽轧辊有限公司
6、巨鹿县明泰纺织有限公司
7、巨鹿县天泉酒业有限公司
8、巨鹿县自强加油站
9、邢台豪倍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10、巨鹿县巨平加油站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9 家):
1、巨鹿县宏达加油站
2、巨鹿县官宁加油站
3、巨鹿县北马庄加油站
4、巨鹿县官厅村加油站
5、巨鹿县森和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6、巨鹿县彦华输送机械配件厂
7、巨鹿县巨武新艺橡胶厂
8、巨鹿县金特凯橡胶制品厂
9、巨鹿县古郡龙星橡胶厂
第二季度执法检查企业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救灾物资保障股)(12 家):
1、巨鹿县辰田加油站
2、巨鹿县塔口村加油站
3、巨鹿县巨广路东兴加油站
4、巨鹿县中佳加油站
5、巨鹿县百业通综合服务区加油站
6、北京华信源木业(巨鹿)有限公司
7、河北汇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8、邢台市瑞普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9、河北特别特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10、河北京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河北华初螺柱焊接技术有限公司
13、邢台市强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应急指挥中心)(13家):
1、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巨鹿第一加油站
2、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巨鹿第五加油站
3、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巨鹿第六加油站
4、巨鹿县和顺加油站
5、巨鹿县尚城亿家商贸有限公司
6、邢台众开汽车制动阀有限公司
7、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8、邢台市洛德铁路配件有限公司
9、邢台北龙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
10、巨鹿县友好加油站
11、邢台巨晟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
12、邢台市黄牛橡胶制品厂
13、邢台轧辊沃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9 家):
1、巨鹿县何寨加油站
2、巨鹿县中磊加油站
3、巨鹿县一达加油站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销售分公司第四十八加油
5、巨鹿县世兴加油站
6、巨鹿县强瑞墙体材料厂
7、邢台春魅电暖气制造有限公司
8、巨鹿县鑫捷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9、巨鹿县旋星纸制品有限公司
第三季度执法检查企业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救灾物资保障股)(11 家):
1、巨鹿县宏伟密封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2、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
3、河北辰鹿车业有限公司
4、巨鹿县盛万鑫制钉有限公司
5、巨鹿县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6、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河北新时代纺织有限公司
8、河北邦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可睦家家具制造巨鹿县有限公司
10、巨鹿县富强路加油站
11、巨鹿县黄巾大道迎宾加油站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应急指挥中心)(13家):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销售分公司第二十一加油站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台销售分公司第一百七十二加油站
3、河北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鹿县混凝土分公司
4、巨鹿县富强加油站
5、邢台市瑞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6、河北博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7、邢台市老郡坊食品厂
8、邢台双雄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9、邢台宏宇伟业密封有限责任公司
10、巨鹿县建达铸造有限公司
11、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巨鹿第七加油站
12、河北飞拓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13、邢台市跨越塑胶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9 家):
1、巨鹿县中信加油站
2、巨鹿县德鑫加油站
3、邢台市抗州橡胶厂
4、河北飞象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5、河北无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6、巨鹿县亚龙橡胶机带有限公司
7、邢台市源开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8、巨鹿县华茂胶带有限公司
9、邢台市翼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第四季度执法检查企业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救灾物资保障股)(12家):
1、巨鹿县永辉棉纺织有限公司
2、邢台众达制动器厂
3、京鼎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4、河北科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5、邢台市华聚泥浆助剂有限公司
6、巨鹿县伟华纺织有限公司
7、河北积润食品有限公司
8、河北雷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9、河北凯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巨鹿县顺征加油站
11、巨鹿县夺路加油站
12、巨鹿县解哲制氧站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应急指挥中心)(10家):
1、巨鹿县二月花车队加油站
2、巨鹿县新世纪加油站
3、巨鹿县安通加油站
4、巨鹿县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5、巨鹿县金熙龙食品有限公司
6、邢台京峰塑胶有限公司
7、巨鹿县维达橡胶厂
8、邢台市三卫士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9、邢台首创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
10、巨鹿县华工机械配件厂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8 家):
1、巨鹿县团城加油站
2、巨鹿县世友加油站
3、巨鹿县冯南路加油站
4、巨鹿县外神仙城东加油站
5、巨鹿县元生胶带有限公司
7、巨鹿县迅驰机械配件厂
6、巨鹿县宁峰橡胶制品厂
7、河北天一电器有限公司
8、河北千千帆布制造有限公司
附件3
2021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位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小计 |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专项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专项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专项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专项检查企业(家) | ||
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 2 | 9 | 1 | 2 | 9 | 1 | 2 | 7 | 2 | 12 | 47 | ||
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 2 | 7 | 1 | 2 | 11 | 2 | 11 | 10 | 46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2 | 7 | 2 | 7 | 1 | 8 | 8 | 35 | |||||
合计 | 6 | 23 | 2 | 6 | 27 | 1 | 5 | 26 | 2 | 30 | 128 |
附件4
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未制定操作规程;
4.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3.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4.擅自改变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5.库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8.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9.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三、冶金等工贸行业
(一)机械企业
1.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3.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4.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5.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是否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二)轻工企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是否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是否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喷涂车间、调漆间是否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三)纺织企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四)涉氨制冷企业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五)涉爆粉尘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7.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8.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9.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六)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帐,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五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是否按要求配备通讯和照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