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9-02 发布机构: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2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jlxcqglbgs/1632987116363
| 一、(共72项) |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 1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2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十七条 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3 |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十七条 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4 |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6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8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9 | 对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没有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10 | 对违反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规定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11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 12 | 对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公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13 | 对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或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未经批准的;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14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15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公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16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17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18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19 | 对未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 20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 2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22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23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 法人 | |||||||||
| 2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 | 法人 | |||||||||
| 25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公布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26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 27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 法人 | |||||||||
| 28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
| 29 | 对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
| 30 | 对出借、涂改、伪造、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31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32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 33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34 |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35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36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法人、其他 | |||||||||
| 37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38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39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施工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40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经过检测评估,城市桥梁尚未构成危桥的,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警示标志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八条 | 法人、其他 | |||||||||
| 41 |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六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42 | 对擅自占用绿地或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43 | 对损毁绿地、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44 |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45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侵占绿地行为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46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47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48 | 对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没有按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没有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擅自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省政府令第23号)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49 | 对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擅自修剪树木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公布省政府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50 | 对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9月6日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
| 51 | 对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
| 52 | 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53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八条 | 法人、其他 | |||||||||
| 54 | 对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55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
| 56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
| 57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相关信息的;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58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
| 59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
| 60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61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62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63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
| 64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
| 65 | 建设施工、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66 | 对在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67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68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人行道(台上)小街小巷和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内)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69 | 对在路沿石以上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第七十九条第四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
| 7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植物以及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
| 71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洞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鹿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