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巨鹿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管企业 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2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县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巨政字〔2021〕15号 索引号:zfb/1638932434118
- 《巨鹿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2021-12-08
巨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巨鹿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管企业:
《巨鹿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17届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巨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巨鹿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更好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57)《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9〕—5)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巨鹿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置经营性用房等;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等。投资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第四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确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投资方向,审核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参照省国资委制定发布的《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鼓励类投资项目目录》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管控类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项目目录),引导监管企业以高质量投资带动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
第六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依据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第七条 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的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鼓励类县内投资项目。
第八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的投资项目:
(一)单项投资额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鼓励类县内投资项目;
(二)新设子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
第九条 县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
(一)单项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鼓励类县内投资项目;
(二)县外鼓励类投资项目;
(三)涉及国家战略和县级重大任务的投资项目;
(四)其他需要报县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
第十条 监管企业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坚持与其他股东同步出资、同股同权的原则,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其他程序。对监管企业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投资项目决策归属于企业董事会,应形成决策文件,具有表决权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监管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监管企业单项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县内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将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的投资项目,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投资的项目,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企业间产业协同等方面进行研究。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有异议的投资项目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必要时,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将报县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履行完审核程序后,对有异议的投资项目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经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报县政府审核,在收到县政府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县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项目融资方案及效益分析、项目主要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项目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节点);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立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的投资项目均应进行立项管理。其中,对需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县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在充分研究投资必要性的基础上,应先向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申请立项,然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申请投资项目立项,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监管企业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监管企业立项申请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
(一)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当年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分析;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五)管控类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项目目录,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进行集体研究,对有异议的年度投资计划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经研究通过的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项目汇总表;
(二)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有关决策文件;
(三)监管企业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的;
(四)需报县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投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和管控类投资项目进行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或比原计划滞后两年以上实施的,须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管控类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后评价制度,开展后评价的项目为全面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年内的项目。其中,对需报县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均应开展后评价,其他投资项目,每年度组织开展后评价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10%,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并于专项报告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监管企业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自身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提升投资管理水平,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企业内部后评价部门原则上应与具体负责投资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的部门分开。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项目背景、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准备、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二)对项目工艺和技术、财务和经济效益、环境和社会影响及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进行客观评述,总结主要经验教训和启示;
(四)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制定当年度后评价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企业董事会通过的当年度后评价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后评价工作总结报送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年度后评价工作总结主要包括:
(一)开展后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结论、问题及建议;
(三)企业对评价结论的意见和改进方案、措施;
(四)后评价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工作设想。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相关职责;
(四)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五)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七)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八)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和管控类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和《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的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二)严禁开展超越自身管控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
(三)严禁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举债投资;
(四)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五)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六)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七)严禁对投机性、高风险金融类产品投资,严格控制委托理财、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八)严禁非房地产业务企业新购土地开展商业性房地产项目投资;
(九)严禁未经县政府批准开展境外项目投资;
(十)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十一)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作为不利因素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十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示的其他风险。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邢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办法》(邢国资纪〔2016〕11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