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跟妆起纠纷消协帮助来维权
发布时间:2021-12-01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jlxzjj/1639981645469
近日,巨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陈先生送来的一面写着“热情高效暖人心,公正维权为百姓”的锦旗,衷心表达了对消协工作人员的感激之情。
【案情简介】消费者刘先生今年农历8月底在县城某婚纱摄影店预定了儿子9月13日的结婚跟妆服务,并支付了2000元定金。因疫情原因,小区封堵,不能举行仪式。9月初三,刘先生就找到这家店里女店员说明原因。女店员答应帮他问问公司财务。直到10月中旬,他上店里再一次问了退款的问题,女店主说他们的老总刚在店里去下一家分店了。就因为疫情,有很多人说要退款。结果,刘先生去之前的人都退款了,可他连续去了三次,每次去回答的都是老总走了,最后说退不了款了,只能说是换其他的产品(孕妇照、家庭照、亲子照等)。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刘先生向消协投诉,要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追回跟妆预付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马上找到摄影店,并与店主进行了沟通,并向其了解了相关情况,工作人员首先告知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进行了法律宣传教育。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店主认错态度良好,承认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了此次的投诉案,并在消协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场取钱,表示愿意按照当初的约定进行退款。消协工作人员通过联系投诉的消费者,通知其到该局一楼消协办公室进行现场退款,于是持有真实票据的消费者通过现场认证,领到了预付的退款。
【案件评析】
本案是预付式消费带来投诉的典型案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以上是关于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无法履约时的规定,经营者在无法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时应当设法以各种方式提前告知消费者,并退还所收费用,对消费者利息损失等也应当进行相应赔偿。本案中,经营者收取大量消费者的跟妆押金,无视法律规定,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巨鹿县消协高度重视本次事件,最终帮助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在此,消协也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对于预付款方式消费应当谨慎,审查商家资质后再决定是否进行预付款;同时,应当注意留存小票、发票等相关证据,便于发生纠纷时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