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巨鹿人民政府网站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0-05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jlxwsj/164059561990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我委印发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及完善重点


《指导意见》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提出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总体要求,第二部分着力精简登记事项,第三部分强调要改进和加强相关服务,第四部分提出了推进改革创新、加强网络队伍建设以及加强监督指导等工作要求。


本次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围绕贯彻《决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便民利民,主要突出以下三个重点:

(一)精简登记事项。明确夫妻生育子女的均实行生育登记。精简办理所需材料,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暂时无法获取信息的可实行承诺制办理。全面推行网上办理,强化人口信息共享,推动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突出优化服务。指导各地发挥生育登记的信息引导作用,动态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和妇幼健康等相关服务。按照简政便民原则,提出推动相关事项办理与生育登记脱钩,大力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三)强化人口监测。把生育登记和出生信息统计作为出生人口监测的重要途径,推动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是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优化生育政策工作总体要求,现就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本着依法行政、便民高效、服务引领、信息支撑的原则,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保障优化生育政策工作,推动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



(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
(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三、改进和加强相关服务


(一)优化生育服务。充分发挥生育登记的信息引导作用,动态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婴幼儿照护、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
(二)方便群众办事。结合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改进办事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方便群众办理生育保险等事项。坚持简政便民原则,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相关事项办理与生育登记脱钩。
(三)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大力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联办。
(四)做好人口监测。把生育登记和出生信息统计作为出生人口监测的重要途径,推动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信息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工作,将其作为优化生育政策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优化整合卫生健康服务资源,加强基层网络和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衔接,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便民利民。
(三)加强对生育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自本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即行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