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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11-20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jlxcqglbgs/1641968496500

 巨城 管罚决字〔2021〕第033号

当事人: 潘*伟,男,汉族,出生19**年*月**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身份证号:13052919********** 

经查明, 2021年11月14日19时45分,你在西平街东侧盛世首府小区28号玛吉斯轮胎门店门口,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城市便道上挖掘了一条长6米,宽0.4米的排水沟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的规定。

 2021  11  1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巨城管罚先告字〔2021〕第03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 《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鹿支行(新华北街)(账号:0406001029300082590 )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南宫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140002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