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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巨鹿县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 2022-02-10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fb/1644976150341

县政府印发了《巨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巨鹿县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水法、 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安全监管,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的重要基础工作。水利工程划界是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确权划界,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利工程,有利于水利安全和运行;有利于提高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划定依据

邢台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的通知(邢水函2021229),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巨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水利局、土地管理局《关于我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划界的意见》的通知(巨政办199215)。

三、划定成果

市管河道上的水闸(老漳河商店节制闸、小漳河大韩寨节制闸)由市水务局负责划定,县管渠道上的水闸的由各县划定。涉及我县划定的水闸共7座,分别是何寨节制闸、西郭城节制闸、北陈庄节制闸、外神仙节制闸、于庄节制闸、常营节制闸和二干渠退水闸

水闸的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建筑物外缘以外5米,两侧为上、下游工程外缘连接线以外1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

四、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

(一)毁坏水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水闸护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

(三)在保护范围内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

(四)侵占或毁坏供用电设施以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七)在水闸工作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