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农〔2021〕143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支持做好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相衔接工作,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现提前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详见附件),其中绩效等考核奖励部分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该项资金预算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同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委 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21〕26号)等制度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要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切实保障好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二、认真落实河北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21〕53号)要求,国定脱贫县可根据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求,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三、认真落实《河北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冀财农〔2021〕136号)的要求,组织实施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根据此次下达的额度,提前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和前期准备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分市、县下发)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分市、县下发).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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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1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