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3-13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jlxcqglbgs/1648711114321
巨城 管罚决字〔2022〕第002号
当事人:杨*,男,汉族,出生19**年*月**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身份证号:1305291*******。
经查明, 2022年3月3日8时40分,你在霞光街喜得来万象城东口驾驶冀EV57**渣土车辆运送土方时,由于车辆篷布损坏,导致车辆上的土方泄漏遗撒至路面上,形成了面积约为100平方米的污染带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2022 年 3 月 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巨城管罚先告字〔2022〕第00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鹿支行(新华北街)(账号:0406001029300082590 )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南宫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140002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