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火引来的训诫!罚款!
发布时间:2022-04-05 发布机构:王虎寨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jlxwhzz/1649670452036
一把火引来的训诫!罚款!
近日,王虎寨镇南原庄村村民姜某在整理农田时,将收拢的秸秆、杂草点燃,镇综合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后,立即将火扑灭。镇派出所依法对姜某给予训诫,并由镇综合执法队罚款2000元。
时下正是春耕春播的时节,不少农民群众图一时方便,将秸秆、杂草付之一炬,方便了自己,却污染了空气,损害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提醒广大群众:露天燃烧秸秆、杂草,将会触犯法律法规受到严厉处罚!
违法露天焚烧的后果:
1、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3、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