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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3-23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jlxcqglbgs/1650419821739

巨城 管罚决字〔2022〕第004号

当事人: 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

经查明, 2022年3月14日,你单位在一行大道维斯特机械公司附近进行雨污分流工程施工时,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事实,以 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3月14日四项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城管局环保督办科“邢台市环保委”发现问题立案处罚的通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 的规定。

 2022  3  1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巨城管罚先告字〔2022〕第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巨城管罚听告字〔2022〕第00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鹿支行(新华北街)(账号:0406001029300082590 )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南宫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140002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