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2-05-01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3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索引号:jlxly/1652257540192
巨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标准 | |||
单位:元 | |||
县城 | 建制镇 | ||
住宅 | 非住宅 | 住宅 | 非住宅 |
60 | 60 | 30 | 30 |
备注:配套费减免项目 1、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2、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3、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