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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公开公示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2-05-01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40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索引号:jlxly/1654487351104

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公开公示目录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资金管理方式收费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8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冀财税〔2017〕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中的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区域的批复》(冀财非税【2022】7号)缴入国库   

   1、按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区域的批复》(冀财非税【2022】7号)要求我县城规划区的配套费执行标准是:住宅项目与非住宅项目均按60元每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县建制镇规划区的配套费执行标准是:住宅项目与非住宅项目均按30元每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凡是符合《邢台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邢财非税【2022】6号)附件二《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三条:配套费减免项目的,按以下情况进行配套费免征、减征: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2土地闲置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闲置办法》缴入国库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3土地复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缴入国库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要求标准收取。
4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缴入国库按照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标准
5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税[2016]25号缴入国库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