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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3-30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jlxcqglbgs/1656404843735

 巨城 管罚决字〔2022〕第005

当事人: 邢台*********巨鹿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孔**,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

经查明, 2022年3月22日,你单位所属车辆在向铂翠湾三期运输物料时,由于未对车辆冲洗干净便直接驶出工地,车辆带着一些泥土,经过门口时颠簸下来,造成污染路面,过往车辆经过,风大易起扬尘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五)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 的规定。

 2022  3  2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巨城管罚先告字〔2022005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鹿支行(新华北街)账号:0406001029300082590 )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南宫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140002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