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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6-21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jlxcqglbgs/1656407182951

 巨城 管罚决字〔2022〕第008

当事人:韩**,男,汉族,出生19**年*月**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身份证号:130529***********

经查明, 2022年6月19日22时30分,你在北荣路驾驶冀E*****车辆违规运输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 的规定。

 2022  6  2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巨城管罚先告字〔2022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巨城管罚听告字〔2022〕第008号,你(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也不举行听证

依据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的规定,参照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相关标准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鹿支行(新华北街)账号:0406001029300082590 )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南宫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140002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