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巨鹿人民政府网站

巨鹿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5-28  发布机构: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118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索引号:jlxly/1656820627927

登记事项: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主要内容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要内容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  主债权消灭的;

2  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查询登记

一、主要内容

1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三、申请材料

1  查询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3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主要内容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

6、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主要内容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 共有性质变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第三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主要内容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操作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主要内容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土地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  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主要内容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主要内容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征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主要内容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买卖、互换、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操作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主要内容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  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主要内容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1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主要内容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征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主要内容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依法继承;

2  分家析产;

3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不动产操作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1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主要内容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主要内容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主要内容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征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主要内容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作价出资(入股)的;

2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主要内容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查封登记

一、主要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四、收费标准

免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流程示意图

登记事项:注销查封登记

一、主要内容

1  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  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二、实施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三、申请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免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流程示意图

七、服务热线、投诉监督电话

服务热线:0319-4323352  0319-4323107

投诉电话:0319-40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