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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 2022-08-02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县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jlxzsj/1659442821102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预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一)企业缓缴。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5月至12月的公积金。

(二)提高租房提取额。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家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每年合计提取限额由12000元提高至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支付的租金总额)。

(三)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提取。

1.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全款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提取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由一次性提取调整为多次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两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双方首次提取的,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或《不动产权证书》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2.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揭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提取公积金的缴存职工,首次提取以购房原因提取公积金的,不在限制每年偿还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期间,职工可按还贷提取政策每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双方首次提取的,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或《不动产权证书》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最高不超过实际购房首付款。偿还贷款期间提取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间该单位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借款人,在2022年5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可申请延期归还贷款按月本息扣划,延期期间不做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责任单位: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巨鹿县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巨鹿县支行)

二、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

落实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统筹安排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巨鹿县财政局)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严格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初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外,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发挥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资金扶持作用。(责任单位:巨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巨鹿县财政局)

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由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每月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排查,发现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时启动救助程序,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县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在核算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按规定适当扣减。(责人单位:巨鹿县民政局)

五、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

根据我县疫情影响程度,因疫情管控严重影响群众生活时,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并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购买防护用品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由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走访,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公示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热线电话,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巨鹿县民政局)

六、及时下达救助补助资金

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救助资金按照规定时间足额按月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责任单位:巨鹿县民政局、巨鹿县财政局)

七、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

市发改委下发启动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后,按要求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简化工作流程,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责任单位:巨鹿县发展和改革局、巨鹿县财政局、巨鹿县民政局、巨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八、加强市场价格监测监管

加强米面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监测,在节假日、汛期等重要时段和发生疫情等异常情况时启动应急监测。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巡查,确保市场价格稳定。(责任单位:巨鹿县发展和改革局、巨鹿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抓好生产流通

全力以赴抓好小麦机收和“三夏”生产,确保夏粮颗粒归仓,稳定生猪和蔬菜生产,加大货源衔接力度,保持物流畅通,确保重要生活物资不断档、不脱销。出现疫情的乡镇(社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生活物资供应,特别做好封闭管理社区生活物资配送。(责任单位:巨鹿县农业农村局、巨鹿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巨鹿县交通运输局)

十、加强储备调节

落实重要物资政府储备制度,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及时组织投放政府储备。(责任单位:巨鹿县发展和改革局、巨鹿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巨鹿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