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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入企检查“一把手”审批备案制

发布时间: 2022-08-02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县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jlxzsj/1659444714885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入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特制定入企检查单位“一把手”审批备案制。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力服务高质量赶超发展大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优营商环境,强化服务意识,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不断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二、适用范围

规上工业企业、县级以上重点在建项目。

三、备案流程

县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必须履行以下备案程序:

(一)入企检查前,要填写《入企检查审批备案表》,报告拟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事项、起止时间等有关事项,由本单位一把手批准后,开展执法检查。同一单位、同一时间的检查要合并进行,不得重复多头检查。多个单位到企业联合进行检查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审批并报备。

(二)入企检查时,首先向企业说明检查的事由、依据、目的,主动出示《入企检查审批备案表》和行政执法证件,《入企检查审批备案表》由被检查企业留存一份。

(三)检查结束后,每月15日、30日前由各单位负责分别将半月以来的《入企检查审批备案表》向县纪委监委备案(联系科室:党风政风监督室,联系电话:432530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作执法案卷。

四、工作要求

县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正确履行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为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一)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入企检查审批备案表》内容开展检查工作,严禁违法超时限、超范围检查。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慎重实施查封、冻结、扣押企业大型设备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最大限度减少涉企会议,确需召开的,尽量采取电视、电话或视频等形式。禁止指令企业参加商业性、服务性会议和活动,严禁向企业摊派、收取各类会费和组织活动费用、严禁擅自组织企业举办任务类型的评比表彰活动。

(三)县科工局、重点项目办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委和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送更新企业、项目清单,确保将“一把手”审批备案制度精准落实到位。

(四)县纪委监委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涉企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本通知要求,利用执法检查对企业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