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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7-14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jlxcqglbgs/1661998003693

 巨城 管罚决字〔2022〕第009

当事人:当事人:郭**,男,汉族,出生19**年*月**日,住址:河北省邯郸市****************,身份证号:130433***********。

经查明, 2022年5月6日,你在清华园王府项目工地未经同意私自穿凿破坏狼窝渠(公园段)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的规定。

 2022  7  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巨城管罚先告字〔2022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巨城管罚听告字〔2022〕第00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参照 《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2021年)》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鹿支行(新华北街)账号:0406001029300082590 )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南宫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140002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