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项目公开公示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2-04-15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5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索引号:jlxly/1669001693136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1 | 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 60元/平方米(县城规划区) 30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 |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区域范围的批复》(冀财非税〔2022〕7号)、邢台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邢财非税[2022]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邢政发[2017]10号)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1年)》 (冀政字〔2021〕74号) | 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 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 | 通过非税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
2 | 土地闲置费 |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闲置办法》 | 超过批准或者出让合同约定未动工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 | 通过非税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 无 |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
3 | 土地复垦费 | 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 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 | 造成土地破坏 的单位或者个人 | 通过非税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 无 |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
4 | 耕地开垦费 | 对没有耕地补充 指标或指标不足的 用地单位征收耕 地开垦费, 标准10-15元/㎡ |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5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 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 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 | 通过非税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 无 |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
5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税[2016]25号 | 临时或永久 征占用的林地 | 征占用的林地 的单位或者个人 | 通过非税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 无 |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