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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项目公开公示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2-04-15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50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索引号:jlxly/1669001693136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征收方式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
1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60元/平方米(县城规划区)
30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区域范围的批复》(冀财非税〔2022〕7号)、邢台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邢财非税[2022]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邢政发[2017]10号)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1年)》 (冀政字〔2021〕74号)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

通过非税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2土地闲置费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闲置办法》超过批准或者出让合同约定未动工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

通过非税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3土地复垦费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
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土地破坏
的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非税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4耕地开垦费对没有耕地补充
指标或指标不足的
用地单位征收耕
地开垦费,
标准10-15元/㎡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5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
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

通过非税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0319-4090510
0319-4326851
5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巨鹿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税[2016]25号临时或永久
征占用的林地
征占用的林地
的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非税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0319-4090510
0319-4326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