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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1-15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jlxcqglbgs/1674010554002

 巨城 管罚决字〔2022〕第001

当事人:李**,男,汉族,出生19**年*月**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身份证号:132226************

经查明, 2022年1月7日19时20分,你在老定魏线与高速引线交叉口驾驶A0****车辆运送物料时,由于未对车辆轮胎清理干净便直接上路行驶,导致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五)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 的规定。

 2022  1  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巨城管罚先告字〔2022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巨城管罚听告字〔202200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鹿支行(新华北街)账号:0406001029300082590 )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南宫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140002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