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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11-18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jlxcqglbgs/1674010791644

巨城 管罚决字〔2022〕第012

当事人: 石家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住所:河北省鹿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7

经查明, 2022年10月16日,你单位在巨康壹号院北侧风清路与西平街交叉口热源替代管道连接项目在进行土石方作业,雾炮喷淋设施未开启,以及该工程未落实施工工地100%围挡。上述事实,以 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肃整改省级执法组大气污染帮扶执法行动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通知、城管局环保督办科关于发现问题立案处罚的通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的规定。

 2022 10  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巨城管罚先告字〔20220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巨城管罚听告字〔2022〕第01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的规定,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鹿支行(新华北街)账号:0406001029300082590 )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巨鹿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南宫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140001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