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24 发布机构: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6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jlxcqglbgs/1677222733661
收费项目 | 收费主体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电话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邢台市物价局文件邢价经费字【2009】12号 | 1、城市居民3元/月/户。2、暂住人员2元/月/人。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1.8元/月/人向单位收取。4、住宿学校和非住宿学校分别按0.2元/月/人和0.1元/月/人向学校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免收)。5、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馆、宾馆、酒店住宿按1.8元/月/床位(实际床位的80%)向单位或经营者收取。6、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市场外点按10元/月/位。7、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各类超市、百货商场、通讯服务业、银行保险业、沿街门市、洗车、维修、加工等),按0.6元/月/平方米(门店等按经营面积,生产加单位按建筑面积)8、商业网点(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0.8元/元/平方米。9、纯饭店饮食业:30平方米以下按1元/月/平方米超过30平方米部分按0.5元/月/平方米。
| 居民/户,人员/人,医院/床位,其他/平米 | 县城规划区内 | 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居民及小区 | 按年征收 | 按减免政策规定执行 | 0319-4315200 0319-4326851 |